复旦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细则(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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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官网登录入口实验室安全工作细则

201948日学院党委扩大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是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基本条件,是科研和教学工作的生命线。为进一步促进实验室安全管理和规范标准的实施,及时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正常秩序。根据《教育部科技司关于开展2018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科技司[2018]254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等有关规定,以及《复旦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校通字[2017]5号)等学校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验室安全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室”特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三条 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学院安全工作由学院党委书记、学院院长总负责,实行分管副院长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学院各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学院安全工作。学院成立安全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实验室安全的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各单位的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学生工作负责人是学生工作责任人,对学生日常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本科生实验课教师是本科生实验课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科研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学院教学实验中心是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系主任和中心主任是该中心安全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学校下达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督办安全隐患的整改并落实到位。

第七条 各实验室(中心)主任、科研课题组组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统筹实验室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  水电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规范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标准程序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第九条 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无绝缘护套的双绞线等。

第十条 严禁使用违规电器,如有特殊情况,需用一千瓦以上电炉的,事先须报请批准。严禁在办公室、实验室及生活全区内使用煤气、电炉烹调食物或取暖。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结合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定期组织师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安全通道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第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和科研。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掌握正确的实验及仪器设备操作方法。

(二)了解实验室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方法和布局。在进行实验操作时,做好个人防护。

(三)每次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每日离开实验室时,应确认实验室水、电、气、仪器设备等的安全,并做好身体清洁。

(四)定期整理整顿实验室环境,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和有序。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

(一)所有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与培训,并通过相关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并签署安全承诺书之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二)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教育应列为实验课内容,由有关教师向学生讲解;新加入的实验人员,必须首先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之后方可开始做实验。节假日加班和晚间开放的实验室应保证指导教师在场或两位同学在场方可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做实验;

(三)实验室内应保持安静、整洁,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举行舞会等娱乐项目;不得携带儿童进入实验室;非实验室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外来参观人员进入实验室需经主管系主任同意,并由专人陪同,参观时不得妨碍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进行;严禁患有精神类疾病的人员接触实验仪器或进行试验操作。

第十六条 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对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把关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一)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设备,须经专职管理人员同意方可使用,并在其现场监管下,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设施及危险品的安全管理

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危化品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一)使用气体钢瓶的实验室严禁将氢气和氧气放在一起使用,并严格避免氟、氯等危险品及火种。钢瓶必须放在固定支架上,不准私自拆装钢瓶阀门,不得沾污油脂,严禁在烈日和高温下操作,以免发生爆炸。对剧毒或放射物品必须执行“五双”规定(即双人领用、双人发放、双人保管、双本帐、双把锁),并严格控制室内存放量。对于性质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剧毒品和其它物品不得同时存放。

(二)稀贵金属和化学危险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锁,严格履行领用手续并记录在实验室化学品台账本并上传到资产处管理网,进行严格过程管理,领取后存放在保险箱内;精密贵重进口仪器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可民用的电器设备和器材要加强管理,禁止擅自带回家中或住处。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和设施等用水、用电、用气应按照相应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与安装要求接入、使用和维护。

(四)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应满足相应消防规范要求,不得擅自破坏、改动、妨碍消防设施,不得阻碍消防措施实施。

(五)实验室内水电气等使用应保证安全,不得擅自改装与拆修配电箱、电源插座、取水取气管网与接口等基础设施,应让具备专业资质或能力的部门或人员实施,并验收确认后使用。

(六)实验室水电气的开关、阀门、连接管及相关仪器设备设施等,应规范使用与操作、随时观察,平时应经常检查、定期监测、及时保养或更换,使用后应及时妥善关闭阀门,切断开关。

(七)实验室内电力使用中应确保规范安全,接地良好,并采取静电防护措施。严禁把多个大功率电器接在同一个移动插座上,严禁将多个移动插座串联。

(八)发生人体触电、气体泄漏时,应立即切断危险源,及时报告与组织人员疏散,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九)严格管理一般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饮水机等电器的使用,非实验需要的生活电器不得擅自带进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因特殊情况确需连续运行的仪器设备,应采取规范、可靠的安全保护方案或值守措施。

(十)属于易燃、易爆的可移动气体、液体、物品等使用过程,应有安全的移动与固定方案,并遵守相应安全保存、搬运、更换、使用操作规范与应急处置流程。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保密工作管理

保密科研项目及机密科技资料、图纸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允许或带领其他人员参观学习,禁止向外介绍或提供。成果鉴定完成之后,有关资料应及时送交科技档案室存档保留。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内务管理

(一)实验室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私配,如有工作调动应立即交还,如有遗失必须及时报告。

(二)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建立实验室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及时采取规范方法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第六章 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配合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实验室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在检查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把控,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落实人员、资金,期限完成整改。安全隐患尚未消除时,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

第二十三条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四条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所在单位应当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学院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教职工与学生,将给予表扬;做出显著成绩者的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时将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必须及时如实上报,积极扑救,保护好现场,并主动配合安全管理部门查明原因,吸取教训,堵塞漏洞。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学校安全工作及上述规定,因个人疏忽发生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则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生活园区的表现与评优评奖及各类选拔明确挂钩,在园区、实验室有严重违纪情况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